(二) 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 . 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123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依据国际惯例, 保险经纪人具有以下职能: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 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 并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 并协助索赔。在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 英国保险市场上就有3 000 多家保险经纪公司。
2 .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中, 既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各国法律法规以及保险惯例均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
( 1 ) 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 代办投保手续。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即佣金) 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报酬。
( 2 ) 拥有保单留置权。保险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完成投保手续后, 不管投保人是否已交付保费给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为了防止投保人不交保险费, 保险经纪人在收到保险费以前, 对保险单具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包括:
( 1 ) 提供保险信息, 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 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即投保人) 。保险经纪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细致、认真的讨论, 确定保险客户所需要保险险别、投保金额及有意向投保的保险公司, 并通过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 为客户寻找到最好的保险条件, 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
( 2 ) 监督保险合同履行。首先, 当保险经纪人收到保险单之后要仔细检查内容, 看其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其次, 应当向保险客户说明保险的范围和应遵守的保险条件。最后, 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对保险的要求时, 保险经纪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
( 3 ) 协助索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首先通知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再通知保险人并立即开始调查索赔事故。保险经纪人对事故做出详细的评估之后, 填写一些必要的索赔文件, 然后提交给保险公司。在这样的中介行为中保险经纪人应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合法的条件下为被保险人争取最大金额的赔偿金。
( 4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保险经纪人因过错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了损失或承担了不合理的费用, 如因保险经纪人之过错使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能较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到保险人拒赔、少赔、或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较正常情况下高的保险费等, 保险经纪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25 条规定: “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