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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5-11-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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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日前,恩施市召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业务培训会,标志着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据了解,我州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征地报批前,政府须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

根据《恩施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我州行政区域内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地、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被征地农民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据了解,对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州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得抵缴保费,也不得发放给个人。

《办法》规定,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人社部门根据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费用落实情况的意见。人社部门的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要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款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通过审查。

两种参保模式可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就业方式或本人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待遇计发按现行政策执行。登记参保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应逐年缴费至退休,(并)不得通过再往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到用人单位就业或本人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款全部划入其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享受统一的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悉,目前全州各县市均已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全州的统一部署,此次被征地农民集中登记参保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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