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伤亡事故,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和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苏州市劳保局、财政局近日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从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要求,本市各统筹地区应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转入储备金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再按月从基金中提取。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应予以补差,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使用范围为:重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重大自然灾害中因公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申请使用储备金的程序为:统筹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工伤伤亡事故或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统筹地区劳保局应会同财政局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办法》明确,储备金管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储备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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