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指的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

第三条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一亿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二)最近三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

对于经营期间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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