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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2011-05-1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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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别产险公司业务增长过快,导致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为此,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产险公司,应在本月前通过增资扩股或采取加大分保等措施化解风险。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710.37亿元,同比增长495.53亿元,增幅高达43.35%。

  在规模高速扩张下,产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正在日益暴露。《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保监会强调,付能力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财产险公司,应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在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达标。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二方面:一是积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加大分保的措施。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付能力不达标应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并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并于7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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