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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已开始正式实施长护险的措施

发布日期: 2017.11.21

导读: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取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山东省青岛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将山东省、吉林省作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0月1日,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文件明确要求提供长护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受聘于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师,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编者按: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取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山东省青岛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将山东省、吉林省作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已过一年。2017年8月23日和10月11日,《生命周刊》分别对13个已出台试点政策城市的“钱从哪来”、“谁来评定”以及“钱怎么花”、“谁来经办”进行了探讨。今天,周刊将单独对苏州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行介绍。

10月1日,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

试点的“两步走”

据悉,苏州市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7年到2019年,通过多元筹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重度、中度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纳入保障范围。第二阶段从2020年起到国家正式下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员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保障范围。

目前,第一阶段试点工作已经启动,相关部门开始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申请对象为参加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

在试点第一阶段,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政府按50元/人·年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7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5元/人·年划转。

凡是参加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均可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委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经商业保险机构初审通过后,安排专业评估机构上门对申请人进行疾病状况、自理能力等失能程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经复核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发出评估结论书次日起享受待遇。

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后,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继续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6元/天,中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0元/天;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5元/天。

相关待遇由商保机构按月结算给护理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经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相关人士介绍说,有了这把最新的“保障伞”,长期失能人员能及时获得长期护理服务。

势在必行

早在1982年,苏州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末,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70.8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5.2%,高于全国9个百分点、全省近4个百分点。

随着人口结构老龄化和高龄化现象并存,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老年人生活逐渐空巢化,失能老年人不断增加的趋势明显,加之现有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与老年人口的医疗和生活护理需求不相适应,探索建立符合苏州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十分迫切,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和谐幸福,更关系到苏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苏州实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时解决保障对象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费用。

试点第一阶段,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继续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试点第二阶段,苏州市还将探索将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运行。

苏州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多样。根据参保人员的护理需求,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

1、医疗机构住院护理,是指医院、护理院(站)和基层医疗机构,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养老机构护理,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其机构内护理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社区居家护理,是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护理院(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员,通过上门或社区护理等形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相关人士介绍,苏州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力争评估公平公正。对申请人的失能等级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评估流程的规范、评估结果的准确,是保证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也是提升制度实施公信力、权威性和吸引力的关键。

苏州市人社部门与苏州大学医学部护理学院合作,双方依托市政府与苏州大学名城名校工程的研究平台,召集35名专家团队,经过近两年的潜心研究、5个社区和养老机构、1205例老人的预评估,期间还召开了20次专家共识会、5次问题工作坊、16次沟通协调会议和听证会,经过反复研讨和论证,确定了“苏州市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制定了科学严谨的评估流程,并对评估员进行严格的理论与实践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确保失能等级评估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服务人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且护理服务机构需通过商保机构的遴选程序后,方可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文件明确要求提供长护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受聘于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师,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记者 王方琪 整理)

相关链接

苏州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的有关文件

为推进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苏州市今年已出台多个配套文件: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7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1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2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参数表和自测表(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4号)

申请人要提交四种材料

1、商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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