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险种专栏 综合意外险 意外险并不简单

意外险并不简单

发布日期: 2012.05.11

导读:高收入的年轻白领一族中,“买意外险不买寿险”的观点开始蔓延,这又是一个保险方面的认识误区。单纯的购买意外险,不能有效全面地覆盖我们的保障需求。只有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之下,购买全面综合的保险计划,才能在我们出险时获得合理的理赔。

千万不能单纯为了节省保费和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进而放弃合理安排保障计划的行动。
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一种保障期仅有一个月的短期意外险保单曾经很热卖,因为在人员密集的赛场等公众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应该较平时的概率高一些。在外企公司任职的Tony选中的是一款“八月北京全家福”的产品,人身意外伤害的总保额为100万元,保费只有30元。Tony看重这款产品主要有两点:一是这张保单不仅仅自己得到了保障,妻子和小孩同时都能得到意外保障;二是购买方式简便,通过手机短信即可完成投保全过程。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关专家告诉我们: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北京奥运会前开发出了短期意外险的新保单,由于竞争激烈,不同保单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主要的保单竞争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人投保,全家都能享受保障;尽可能低的费率,比如30元就能购买100万元的保障;发送短信即可参与投保,可以在线查询电子保单,避免了传统纸质保单的繁琐;主动增加保险责任,比如包含由于绑架及暴力袭击导致的意外伤害等……
意外险不能代替寿险
出门旅游前不忘记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份旅游保险,咨询出国留学等事宜时列出了保险问题,怀孕后也不忘记投保一份母婴险……我们的保险意识正在一天天逐渐地增强。但是,仅仅把保障计划等同于简单地在不同时期购买不同的短期保险,那又有些矫枉过正了。
已经有专家在提醒:尤其是高收入的年轻白领一族,“买意外险不买寿险”的观点慢慢开始蔓延,这绝对又是一个保险方面的认识误区。
意外险代替寿险的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普通寿险基本就是死亡赔偿的保险,即投保人发生死亡(或高残)后,保险公司即赔付一笔保险金,合同随即终止;意外险也是当投保人发生死亡(或高残)时,保险公司即赔付保障金额。而意外险的费率相比于寿险来说,可谓特别便宜,而且可以一年一缴,随时可以终止,也随时可以续交。
但有一点是持上述观点的人所忽略的:同样是“死亡”,意外险的定义和普通寿险的定义并不一样。换句话说,同样是一起“死亡”事件,如果你买了一份普通寿险,基本都可以得到赔付;如果你仅买了一份意外险保单,那就要细究这起“死亡”事件的原因了,如果不在“意外险”规定的死亡原因之内,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举个简单的例子,意外险强调死亡的“外在因素”,因为外来即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属于“意外”。如交通事故,因为自身以外的原因遭受的伤害。反之,如果因脑溢血引起的跌倒死亡,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内在原因造成的,所以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全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必须符合以下要素的事件,才能被认定为“意外”:
1、外来的:因外来即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如交通事故,为自身以外的原因遭受的伤害。反之,如果因脑溢血引起的跌倒死亡,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内在原因造成的,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2、突发的:必须是突然的、瞬间剧烈的事件。如高空坠落物引起的伤亡。相反,因长期从事具有接触性污染源的工作导致的身体伤害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3、不可预见的:指事故的发生或其导致的结果是偶然的,如行人被车碰撞或飞机失事等。相反,后果可预见却故意作为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如不听司机劝阻强行挤车后坠地受伤,则不构成意外事故。
4、非本意的:即非故意制造的事故,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联系。
5、非疾病的: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属健康保险调整范围。
那些不能赔付的“意外”
单纯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确不能有效全面地覆盖我们的保障需求。只有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之下,购买全面综合的保险计划,才能在我们出险时获得合理的理赔。千万不能单纯为了节省保费和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进而放弃合理安排保障计划的行动。那么,一旦风险发生则只有自己或家人来承担所有的损失和伤害了。美国有关部门统计,在全部死亡理赔中,疾病或其它原因占92%;意外占6%;不明原因占2%。
非正常死亡≠意外死亡
案情简介:
2005年马某为其父投保老年意外险,同年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死亡。尸检报告结论为“死者尸体全身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此类疾病,可因过度劳累、情绪激动以及外伤等作为其诱发因素”。
事发后受益人马某依据死者所属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的身故证明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案件点评: 
马某认为,首先对老人的死亡,家属感到很意外;其次认为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等同于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有明确的定义,不同于情绪上的意外,另外依据有关规定,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意外事故、不明原因猝死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死亡”。显然,意外事故仅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之一,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死亡。
结合意外事故的特征,以及本案中尸检报告所排除的外力和中毒因素,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认定本案不属于意外事故,还是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的。
生活中的“意外”≠合同上的“意外”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从一幢出租屋的三楼跳下摔死。刘某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一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刘某,妻子为受益人,保额为15万元人民币。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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