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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推行按级治疗,后年起跨级就诊费用将不再报销
发布日期: 2015.08.06
导读: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 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 能在县级医院治疗,不到省市级医院治疗。 这是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所提出的目标。
2月9日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根据《方案》规定,从 3月1日起,兰州市将严格控制越级诊疗,全市确定了县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共有100个,统一实行费用限额标准和中西医同病同价制度。
《方案(试行)》解读
县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有100个
据了解,兰州市确定了县级医疗机构100个分级诊疗病种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分级诊疗病种,各县(区)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原则上,中心卫生院签约病种要在50种以上;一般乡镇卫生院2015年签约病种不能少于40种,2016年签约病种达到50种以上。
县级和乡级所有分级诊疗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分级诊疗病种不纳入定点机构人均费用控制指标。在分级诊疗所列病种费用限额中,均不包括临床需要的输血费用,输血费用统一按60%比例另行进行补助。因输血费用产生的超过限额部分,不列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罚范围
2017年起,越级就诊将不予报销
根据规定,县(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在各自分级诊疗范围内的病种,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向上转诊,转诊必须申明转诊理由。
未登记备案、证件不齐全或越级诊治的,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按照重大疾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兰州市内跨县(区)之间按照市级统筹原则可在居住或务工所在地县、乡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直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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