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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业竞争激烈 行业出现恶性竞争

发布日期: 2013.06.28

导读:  额外“好处”家家送  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和人们实际收入的不断提高、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汽车消费也成为了我国居民消费的新热点。但随着汽车市场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市场占有额、保费等竞争非常激烈的保险业也都各自使出看家本领,尽一切可能招揽客户。  “当然...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

  2009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到2011年末,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一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汽车保有国。

  据《2013-2017年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7872万辆,增长20.4%,民用轿车保有量4962万辆,增长23.2%,其中私人轿车4322万辆,增长25.5%。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太平洋电话车险涉不当竞争,报道中还称因“业务员操作错误”将一位上海客户投保不久的车险“被过户”,致使该车辆脱保300多天。此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坐到了风口浪尖之上。那么,存在不当竞争的只有太平洋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并了解到,保险行业中这种以“礼”相约的竞争方式普遍存在。

  额外“好处”家家送


  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和人们实际收入的不断提高、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汽车消费也成为了我国居民消费的新热点。但随着汽车市场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市场占有额、保费等竞争非常激烈的保险业也都各自使出看家本领,尽一切可能招揽客户。

  “当然有送啦,本来我是要在别家上的,业务员告诉我,如果在他那里上会给我一些优惠,我就在他们那里上了,后来给我送了一张免费验车卡和加油卡。”一位平安车险的用户告诉记者,该客户还告诉记者,他的朋友上了人寿保险“业务员连佣金都返给他了”,她也是在得到“实惠”后才在平安保险公司上的车险。

  通过电话调查的平安、picc人保、太平洋、阳光、永安等十余家保险公司当中了解到,为了招揽客户每家都有诸如话费充值卡、行车记录仪、验车卡、汽车急救包、车载吸尘气、电影票、酒后代驾卡等名目繁多的礼品作为在其公司投保的好处。

  为了争取客户,积累业绩,有的业务员更是送出自己应得的业务佣金。在表示送这些东西跟其他公司没什么区别时,一位车险业务员犹豫了一下说:“你看这样成不成?其实我还可以给你优惠一些,但你别告诉其他人,你如果在我这里上了保险,我把我自己拿的那部分佣金返给你,这样下来你还能省近1000元,如果你在其他人那里上,人家不可能给你,但我现在就是为了完成我的业务……”

  而阳光保险的车险业务员在给出100元电话充值卡后,当记者表示考虑一下时,他又表示最高可以给400元的电话充值卡,并称还和公司其他的优惠礼品不冲突。相比起太平洋、阳光、PICC人保等保险公司一次“挤”一点的吝啬来说,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倒是爽快,接通电话就直接说:“优惠肯定有,看你要钱还是实物,如果要钱就相当于给你省了保费,如果要实物就是一些礼品……”并称可以送张500元的加油卡。

  致电永安保险公司询问有无优惠时,工作人员直接称:“你打这个电话就没有,打业务人员的电话就有”,并告诉了另一个“有优惠”的电话给记者,记者随即拨通后继续问“在永安上车险有没有优惠”时,工作人员连声说:“有呀,有呀”。

  查询《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到,其第115条、13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的行业多是进入门槛低、生产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不强同时需求又巨大的行业。

  恶性竞争又称过度竞争(Excessive competition)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恶性竞争式竞争”、“毁灭性竞争”或“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中国则有人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广告战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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