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来源: 中国保监会 | 发布日期: 2011.05.06
导读:本指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2.总则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涉及的保险业务范围广泛,按标的坐落位置划分,可分为海上石油险和陆上石油险,按险种划分,可分为建造险、营运期财产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钻井平台一切险、陆地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
保监发〔2006〕9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地铁工程的关键风险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地铁:地下铁道的简称。它是一种独立、封闭的有轨交通系统,采用了以电子计算机处理技术为核心的各种自动化设备,不受地面道路情况和气候的影响,能够按照设计的能力正常运行,从而快速、安全、舒适地运送乘客。
车站:乘客购票、检票、上下车以及换乘的固定地点,一般包括2-3层的地下建筑和地面出入口。
区间隧道:连接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供车辆行驶的地下空间,一般分成独立的上行线和下行线。
连接通道(旁通道):连接隧道上行线和下行线、或车站和商业空间的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乘客疏散逃生的路径,或平时出入车站的通道。
隧道:在山中、地下凿成的通道,供车辆、行人通行或运输、传送物资等用途。
4.地铁隧道工程的关键风险
地铁工程和单纯隧道工程的本质是一样的,两者在土建阶段的风险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地铁工程在车站设置和机电设备安装方面有更多的功能要求。
4.1 地铁工程建设期风险分类
地铁工程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按照地铁工程的组成部分考虑:车站工程风险、区间工程风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风险、车辆试车风险;
(2)按照地铁工程的建设流程考虑:勘察风险、设计风险、施工风险和监测风险;
(3)按照引发损失的原因考虑: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
(4)按照损失类型考虑:基坑滑移、倾覆、隆起、管涌;隧道塌方、涌水;火灾;水淹;电气故障、机械故障造成的车辆或建筑物的损失等。
在不同分类方法中的风险其实是相互共存的,如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会存在于地铁工程各部分,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表1反映了各种风险的风险特点。
表1
风险指标 |
车站基坑 |
区间线路 |
旁通道 |
机电 设备 |
车辆 |
||||||
挡土支 护结构 |
止水 结构 |
支撑 结构 |
明挖法 |
盖挖法 |
新奥法 |
盾构法 |
|||||
自然 灾害 |
地震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C/Ⅱ |
洪水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C/Ⅱ |
C/Ⅱ |
C/Ⅱ |
C/Ⅳ |
C/Ⅲ |
|
风暴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D/Ⅰ |
|
意外 事故 |
地质勘察 |
B/Ⅲ |
B/Ⅲ |
B/Ⅲ |
B/Ⅲ |
B/Ⅲ |
B/Ⅲ |
C/Ⅳ |
C/Ⅳ |
D/Ⅰ |
D/Ⅰ |
设计 |
C/Ⅳ |
C/Ⅳ |
C/Ⅳ |
C/Ⅳ |
C/Ⅳ |
C/Ⅳ |
C/Ⅳ |
C/Ⅳ |
C/Ⅲ |
C/Ⅲ |
|
施工 |
A/Ⅲ |
A/Ⅲ |
A/Ⅲ |
A/Ⅲ |
A/Ⅲ |
A/Ⅲ |
C/Ⅳ |
A/Ⅳ |
B/Ⅱ |
C/Ⅱ |
|
监测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C/Ⅲ |
D/Ⅱ |
D/Ⅱ |
|
火灾 |
D/Ⅱ |
D/Ⅱ |
D/Ⅱ |
D/Ⅱ |
D/Ⅱ |
D/Ⅲ |
D/Ⅲ |
D/Ⅰ |
B/Ⅳ |
C/Ⅳ |
说明:A频繁发生;B多次;C可能;D不大可能。Ⅰ影响轻微;Ⅱ略有损失;Ⅲ中等损失;Ⅳ致命损失。
在表1所列的意外事故风险指标中,主要考虑了主观风险,实际发生事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还和当地的地质水文情况密切相关。
4.2 地铁工程营运期风险分类
火灾:电气设备线路老化、短路、机械碰撞摩擦引起的火花、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地铁内的商铺或和地铁相通的商业空间发生火灾等因素,均会引起隧道结构及其中的机电设备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地铁火灾的特点是高温高热,排烟困难,散热慢,扑救困难,疏散困难。
水灾:地面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地下水渗漏进入隧道或车站内,可以使设备元器件受潮浸水损坏,引起车辆运行事故;严重者甚至可以引起建筑结构的移位变形,造成大的财产破坏。
4.3 其他隧道工程的风险(非地铁用途类)
地下隧道的建造风险和地铁工程是一样的,山岭隧道由于进洞出洞方式和地下隧道不同,在建造过程中受洪水和风暴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环境检测方面的 要求也比地铁工程低。但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其在地质勘察上面临更大的难度和风险,由于地质勘察不准确造成施工阶段意外事故的概率很高。损失形式除了常见的 洞内涌水、塌方等,进出洞处发生滑坡塌方的风险也很高。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综合考虑损失原因、损失类型、标的物风险状况、曾经发生过的地铁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的最大损失记录、目前采用的防火设施、防水材料等因素,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造期内,考虑各种意外事故和水灾的损失影响范围,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整个地铁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他情况按照5.2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1)存在穿越江河、湖泊或海湾的区段;
(2)地铁沿线任何一点离开最近的江河、湖泊或海湾的距离小于100m;
(3)地铁所在区域最近10年的年最大降雨量大于1000mm。
5.2 在建地铁工程每10公里(包括车站)可以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小于10公里);车辆段另外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3 在建地铁工程如果附带有部分地上段,则地上段可以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4 土建和安装工程部分在建造期内存在较大重叠,相互之间的影响在所难免,在依据5.1、5.2和5.3划分危险单位时应将二者合并考虑为一个危险单位。
5.5 营运期内的危险单位可以参照建造期内的划分原则来考虑,但应保证设置独立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水幕隔断系统)、化学灭火系统;设置足够的泵房 设备,位于水域以下的区间隧道两端设置电动、手动防淹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将整段隧道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6 根据地震、台风等巨灾损失来划分危险单位,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建议在地铁工程划分危险单位时不考虑巨灾因素,而通过计算巨灾的累积风险来控制承保风险。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隧道工程由于不设车站等中间构筑物,连续不间断的的隧道工程由于其周围介质的连续性和相互应力影响,在面临塌方、涌水等事故时发生损失的理论范围可以影响到全线,在建造期和营运期均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涉及的保险业务范围广泛,按标的坐落位置划分,可分为海上石油险和陆上石油险,按险种划 分,可分为建造险、营运期财产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钻井平台一切险、陆地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等。鉴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保险标的类型及业务实践的 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 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指海上和陆上油气勘探开发企业,不包括油气长距离管道输送企业和炼油化工企业。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油气勘探开发过程面临的风险很多,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工艺特点决定了主要风险来自于火灾和爆炸,如闪火、蒸气云爆炸(UVCE)、沸腾液体扩展蒸气云爆炸(BLEVE)。由于标的在地理分布上具有集中性,局部的火灾或爆炸可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整个标的毁坏。应将火灾和爆炸风险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财产险的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这两类风险不但存在于企业营运期,也存在于建设安装后期的调试和试运行阶段,由于此阶段监测或消防设施尚未完全到位,系统属于初次运转,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也很大,这两类风险也应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建造险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
评估火灾或爆炸风险时应围绕泄漏源和点火源两方面开展,管线、阀门、法兰、泵等设备是发生泄漏的主要风险点。点火源主要包括明火源、电火花、机 械碰撞及热辐射。具体评估时,首先是火灾爆炸风险的识别,着重分析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具体要求(是否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 否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特点、空间布局、动火作业的规定,其次,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重点是火灾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灭火等消防设施、 应急关断装置的配置及维护,防火墙、防爆墙设置等,它们对防范风险和减小损失将起重要作用。最后,还要考虑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软件”因素对风险的 影响。评估方法上,一是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二是现场查勘,可以是保险公司人员,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检验人进行现场查勘,出具检验报告。
对钻井平台一切险、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应将井喷作为关键风险。造成井喷的原因主要有起钻抽吸造成诱 喷、起钻不灌钻井液或没有及时灌满、未能准确地发现并控制溢流、井控设备的安装及试压不符合要求等等。识别井喷风险首先要了解地质情况,是否存在难以控制 的高温高压地层;其次要了解防喷设备的装备及防控能力情况;再次要评估发生井喷后的控井难度(包括人员设备的可得性、现场作业环境等)和控井成本。井喷后 很容易发生火灾,给控制工作增加很大的困难,大幅度增加井控费用的支出,还极有可能造成钻井设备的损坏,导致在井喷控制费用险保单项下和财产险保单项下的 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风险时,要明确是否同时承保了这两个险种,防止风险过度累积。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油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石油设施上安设了多种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和报警装置,发现火灾或气体泄漏信号后迅速将信息传递到中央控制 室,实现迅速报警。根据设施各部位的特点,还配备有不同形式的固定灭火系统,如水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另外还设有应急 关断系统,保证石油设施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井口阀门或其他应当保护部位的某些装置,达到保护井口和设施、减少燃烧物的目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一方面要考 虑现有的防护性措施,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可靠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防护措施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可能。要结合系统安全设计的特点,分析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 应急关断系统及应急电源系统存在可能失效的环节,以及这些环节失效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最终选择可能导致最严重损失的失效情形,作为确定危险单位的依据。鉴 于系统的多样性,承保人员在风险评估时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作出审慎判断。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及危险单位划分中需要予以考虑。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恰 当地处理好人、机、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协调关系。石油作业中,人为失误主要表现为日常维护的疏忽、操作不当、维修失误和管理失误。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是技术方面,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如友好的人机界面,可以有效地防范人为失误的发生;二是人员状况方面,包括:任职资 格、个人文化背景、工作语言等;三是培训方面,包括:安全培训、技术培训的频率和深度;四是管理方面,包括:政策、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意外事故计划、应 急措施、工作手册、检查清单等;五是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方面,包括:有毒物质、工作场所的人员防护方法、工作时间。另外,还应考虑过去几年人为因素导致的 损失情况,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人为因素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对海上石油险而言,要重点考虑的是台风的巨灾特性,分析台风可能造成的海上石油标的的损失累积。要记录所有承保的海上平台的位置,及其抗台风设 计标准,考虑石油企业对防台风警戒区的划分与生产预防措施,结合中国沿海以往和未来台风形成特点,以及强度预测,分析台风的波及范围,模拟最强一次台风可 能给同一海区或相邻海区内的平台造成的损失累计情况,以此作为确定自留额和进行再保险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陆地石油险面临的巨灾风险,考虑中国陆地油田的分布,要重点考虑的是洪水,主要是暴雨形成的洪水及风暴潮引致的洪水。对可移动的石油标的,如修钻井机,此类风险可不予考虑。这一巨灾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参考一般财产险的洪水风险累积评估方法,在此不赘述。
8.结论
8.1 海上油田建造险
以投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合同造价,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应将两个平 台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 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2 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
以承保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两个平台作为 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其他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 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若一揽子保险中包括了利损险,还应在上述金额上,加上利损险保额,作为危险单位。
8.3 钻井平台一切险
以钻井平台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4 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以整套钻机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5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以综合单一责任限额(combined single limit)作为危险单位。
在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同一油田时,各投资人安排各自投资份额的保险是石油作业中的常见现象。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针对保险标的做好统计,防止多张保单在同一危险单位上的风险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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