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投保三要点
发布日期: 2012.02.29
导读:人生在世,安全与保障须放在首位。一生中每个不同的阶段,面临不同的财务需要和风险,这种财务需求可以通过保险来安排。保险的功能不仅在于提供生命的保障,也可以转移风险、规划财务需要,因此成为一种理财的方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百姓出行需求增加,意外事故防不胜防,意外险也成为人们外出时的必备武器之一。专家提醒投保人,投保意外险一定要选择有良好信誉、服务优质、保险条款明确的公司投保。
登山遭遇意外 保险不予理赔
投保人娄某,于2008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所组织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动,并投保了美亚“畅游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在该保险单项下,被告承保的险种有意外身故、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一体送返、慰问探访费用补偿等共8种,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7月19日上午11点半,娄某被其他登山队员发现已无生命迹象,经现场抢救并送最近的塔什库尔干县抢救均无效果,确定已经死亡5个小时以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美亚报案。后经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警方确认投保人“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系统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
娄某家人遂向美亚保险进行保险索赔,美亚保险受理后,于2008年8月28日,美亚出具拒赔通知称,保险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根据您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显示,娄某所遭受的本次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娄某家人认为,娄某的死亡符合保险业内关于“意外死亡”的普遍定义与理解,构成被告承保的意外身故保险事故,被告依法、依保险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娄某家人在与美亚保险多次交涉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无法预见 索赔有据可依
这一案例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争论焦点,围绕投保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娄某作为半专业登山队员,身体条件、登山技能良好,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无法预见到自己会死于这种死亡原因,符合“意外死亡”的普遍定义。美亚保险认为投保人死亡属于高山病发,是可以预见的,但保险公司并没有针对这一焦点正面举证。因此,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障顺利执行 事先做好准备
专家提醒,居民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居民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人出示或递交保险合同条款,出具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并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关于意外事故的概念、定义及其所有的免责条款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否则,被告免责之说辞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由于意外险合同条款相对比较简单,保险利益也简洁明了,保费较为低廉,因此在购买时的流程并不复杂。除了传统的代理人渠道之外,网络等销售方式近年来也开始逐渐流行,投保人从这种渠道投保时,最好选择一些短期的、功能单一的意外险,如保障内容简单、保费低廉、条款清晰的旅游意外险等,可以通过这些自助平台去购买,但是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记录。
第三,如不幸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需注意保留相关由警察局、医院等合法机构出具的权威凭证并保留存根,为日后可能的诉讼纠纷提供证据,增加胜诉的砝码。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借助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详细说明和证据,为自己谋取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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