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对象不能作为寿险受益人
发布日期: 2013.01.17
导读: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后确定由谁当受益人是很有讲究的,而且保险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而许多客户群众对此不一定都很清楚,在投保时因此而想不通或者产生误解的情况常有发生,这对保险的营销及发展保险业务是不利的。
最近,中国人寿江苏省通州支公司的营销员接待了这样一位客户,一位做家纺用品的老板要投保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而受益人竟是他儿子的未婚对象,他言明,这份寿险是他作为给未婚儿媳妇的见面礼。营销员当即告诉他,其未婚儿媳妇不能作为受益人,要使这份保险合同有效,必须改由符合保险法规中规定范围内的对象作为受益人。这位老板听了当场就有意见,认为自己买的保险就应由自己作主,要给谁受益就由谁受益,怎么还受限制。很显然,这位客户对确定寿险受益人的有关规定还不了解。
时下,像上述这位老板那样,想自己随意选择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客户并非个别,他们把买来的人身保险混同于一般礼品,自己想送给谁就送给谁。实际上这样很容易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因为投保了寿险就要涉及到一个保险利益的问题,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而《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投了人身保险后,受益人除了其本人之外,还可以由其法定配偶、父母、子女。主要是投保人对这些对象拥有相互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关系,具有密切的经济利益与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从而也能让他们担当受益人。当然,除上述对象外,与投保人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均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未婚对象毕竟只是恋人关系,还没有成为合法夫妻,即使与投保人关系再亲密,但仍与投保人没有经济利益及利害关系,没有法律承认的可保利益,所以就不可能成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除了客户群众自身多学习了解一些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知识外,为主基层保险行业尤其是保险营销业务人员要在客户群众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客户群众对此及早心中有数,并在正式投保时就能确定出合法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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