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7.23
导读: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国内第一部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今起,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申请人享受的权利、并联审批、电子监察、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牛建平说,《条例》首次将政务服务纳入法制轨道,是全国第一部就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地方创制性立法。
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国内第一部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今起,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申请人享受的权利、并联审批、电子监察、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牛建平说,《条例》首次将政务服务纳入法制轨道,是全国第一部就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地方创制性立法。
《条例》界定“政务服务”
“我一直以为身份证只能到公安局办,没想到政务中心也能办。”昨天上午,记者在成都青羊区政务服务中心见到了前来补办身份证的吕女士,她说这是自己第一次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
牛建平介绍,经过多年发展,全省政务服务工作已经不断拓展和深化,现在投资立项、房产、医保、社保、身份证……都是政务服务中心能受理的。”《条例》对“政务服务”作出界定,是指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
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牛建平说,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已深入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条例》对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均有要求。
《条例》指出,需由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复审和终审的审批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实行上下级联网审批。
申请人享有四大权利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政务服务申请人享有四项权利,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督察、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曾经有位市民拿着一张纸条:"某某某要求成立某某公司,请予以办理",到服务中心来,非要我们受理。”回忆起这事,省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指导处的处长陈福国就哭笑不得,“市民在前来办理事项前,最好能做足准备工作,把所需材料准备齐全,能快速提高办事效率”。陈福国说,以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联审批为例,材料准备齐全后,只需要约3个工作即可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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