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澳洲新工作签证要实施了
发布日期: 2013.03.05
导读: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2)程序不同。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在外时间、...
2013年澳洲新工作签证要实施了
澳大利亚之所以成为留学生就业天堂,一方面是因为与英美等国相比,有入学语言门槛低、易于移民的优势,另一方面,澳洲政府也积极出台一系列相关利好政策,给学生留澳工作提供便利。
2013年,澳洲新工作签证即将实施。新政策给予在澳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生最长四年的工作签证,此工作签证用于任何专业。如果该毕业生毕业并没有从事本专业,签证也不会卡。
除了方便国际学生留澳工作,新政策也促使他们根据澳洲人才市场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这让学生选专业不再局限化,日后就业的出路会更宽广。
现在,中国学生留学澳洲,选择工科类专业优势会较大。生物工程、IT技术、环境工程、矿产工程等专业的毕业前景都非常不错。一方面是国内学生理科基础好,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工程类的人才需求量非常大,而且工作地点不受区域和资源限制,学生毕业后能成为专业工程师,甚至在一些跨国公司或研究机构总部、政府部门工作,薪酬丰厚,工作条件优越。
在澳大利亚,目前会计专业几近饱和状态,学生可以选择精算、理财规划师这类人才缺口极大的专业。建议,有能力的学生可以考虑双专业课程扩宽就业面,像南澳大学、迪肯大学均开设该类型课程。
多专业开设带薪实习课程,学生打响留学就业双响炮
随着市场需求量增加,越来越多的澳洲院校为学生提供带薪实习机会。以往这些专业大多集中在操作性强的理工科类,但是现在像护士、助理、财会等专业也都开始设置带薪实习课程。学生在澳洲学校学习一年后,学校会将学生推荐到校方合作单位实习,实习薪资可以抵偿约50%左右的学费。
悉尼科技大学IT和工程专业针对本科阶段特别开设了带薪实习课程,以“理论-实践-理论”的模式培养人才,学生通过在校授课和到企业实习相互轮替的教学方式,在拿到学位证的同时,也增加工作经验,毕业后也可在实习单位就业。据悉,目前IT专业毕业生居澳大利亚起薪之首。
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商学院提供带薪实习的4年制本科课程,开设的专业有:会计、商务信息系统、经济学与金融学、国际商务、市场营销和物流与供货链管理。前两年和最后一年,学生在校学习主课,第三年为相关专业实习年,除了获得薪水和工作经历外,学生该年只需要缴纳四分之一的学费。
拥有相关工作经验也是技术移民的必要条件,所以学生在留学期间的实习经历会成为日后就业、移民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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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签证常识大全
一、因公出国(境)组团常识
1、什么是因公出国(境)?
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2、因公与因私出国(境)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2)程序不同。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在外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公务活动等事项,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本人需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在境外,自主决定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
(3)办理证照机关不同。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海事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因私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4)身份不同。因公出国(境)是以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境外执行政治、外交、科学、教育、经贸、文化、体育等公务。因私出国(境)只代表本人,其在境外行为不代表任何他人、集体或单位。
(略)
出国签证小贴士
1、什么是签证有效期?
签证有效期指签发国准许签证持有者入境该国和从该国离境的时间期限。
不同国家对签证有效期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入境有效期”、“停留有效期”、“指定有效期”等。正确把握签证有效期的不同含义,是因公出国团组拟定公务活动、合理安排行程的重要因素。
2、什么是入境有效期签证?
入境有效期签证指在规定期限内入境有效的签证,也可以说是标明签证持有者入境该国最后截止日期的一种签证。如2006年6月20日签发的3个月有效期限的入境签证,签证持有者在2006年9月19日之前入境该国有效。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斯里兰卡、巴西、智利、阿根廷、秘鲁、南非、加拿大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3、什么是停留有效期签证?
停留有效期签证指签发国在签证内容栏目中标明,某一段时间内允许签证持有者在该国停留天数的一种签证。如2006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停留时间为12天的签证,其规定的最晚入境日期应为7月7日,否则停留天数将少于12天。如,丹麦、比利时、西班牙、希腊、卢森堡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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