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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险费率:引入赔款金额调整系数

发布日期: 2012.05.31

导读: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保险行业制定了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其中“不升不降”引人注目。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2011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发布会21日在京召开,“不升不降”引人注目。

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促进首都道路畅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符合该《方案》规定的条件:一、2009、2010连续两年都在北京市投保商业车险的机动车辆,二、2009年度没有保险理赔记录,三、在2010年度发生了1-2次保险理赔,且累计赔款金额小于当年所缴纳的保费金额,该车辆在2011年继续投保商业车险时,“无赔款有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仍执行2010年度的系数,即“不升不降”。

据了解《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实施一年以来,续保车辆达197万辆,续保保费总计61.8亿元,承保车辆上浮26%,而续保保费同比下降15.3%,2010年度商业车险出险率下降27.4%,报案率下降6.1%。

由此可见,《费率浮动方案》在保持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不变的基础上,一是简化了费率浮动系数,加大了“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的浮动区间,使安全行车的车主能够享受更多优惠;二是通过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对选用《费率浮动方案》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环节进行系统管控,确保其能够按照车辆实际发生赔款次数及赔款金额合理计算浮动系数;三是规范了选用《费率浮动方案》的保险公司车型代码和新车购置价,解决个别公司利用新车购置价搞恶性竞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引入了“赔款金额调整系数”,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进行的调整,真正做到了承保数据的真实,理赔数据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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