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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低于预期 肇事方拒签调解协议

发布日期: 2012.05.29

导读:因为觉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过小,肇事者竟拒绝与受害者签订赔偿协议。但最终法院判定肇事者理由不当,并偿付受害者赔偿金。

因保险公司理赔数额远低于预期,肇事方拒绝履行与受害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近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案,依法判决肇事者偿付受害人交通事故赔偿款17000元。

2008年12月,刘涛(化名)驾驶轿车沿荷花路行驶至许庄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李梅(化名)相撞,造成李梅颈脊髓损伤、头部外伤,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恃已投交强险,刘涛爽快地答应了受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刘涛一次性赔偿李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2000元。协议签订后,刘涛预先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在与保险公司的交涉中,刘涛才记起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同意理赔8000元。随后,刘涛开始反悔,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因多次索要未果,2009年3月,李梅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刘涛继续支付协议赔偿款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交警部门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同时,被告刘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不具有依存关系,且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刘涛以保险公司理赔数额过低拒绝履行赔偿协议理由不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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