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点再议 农业保险监管立法迫在眉睫
发布日期: 2015.06.17
导读: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作用已经逐渐凸显,但是由于相关法制缺失,制约了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继去全国“两会”之后,有关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法规的呼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次响起。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委员们纷纷表示,尽管农业保险的多重政策效应日渐显现,但目前相关法律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
从2007年开始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到2008年试点范围已经由6省区已经扩展到目前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费收入已达110亿多元。但总体来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显然,提高覆盖面和加大渗透度,已经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下一步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起点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本身较为复杂,现实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刘京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刚刚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农户之间的关系需要明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办法需进一步完善,政府相关部委间的协调支持力度还需加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的做法有待落实,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有待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监管体制和职责应予明确,等等。
“这些问题急需通过政府立法来予以解决”。刘京生说。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则认为,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而根据国际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力发展之前,都是立法先行。”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荆门市市长王玲认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还存在保障程度不高、保险种类覆盖面不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她认为,当前农业保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加快立法,健全相关法规及优惠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王玉佩表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逐渐从政府救灾为主,转向以保险为主的新模式,可以实现农业风险的社会化,以保障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为此,他建议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有关部门应将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依法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张自立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以应对我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大约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农业保险。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不适用《商业保险法》,而是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
民建中央在提交全国“两会”的提案中也表示,应当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管理,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不过,由于农业保险立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刘京生委员建议,应按照先易后难和逐步完善的原则,尽早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解决当前农业保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总裁吴焰建议,作为前期准备,国家可以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管理条例”,将农业保险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农业保险的定位,明确相关政府机构、保险公司、农民、农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
3月3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时透露,2008年,结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保监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而此前,保监会有关人士也透露,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项目。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很多农民都从农业保险补偿中切实受益。但由于各地农业保险的试验与发展大都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农业保险既无约束机制,目前发展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故农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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