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也应实行“限时理赔”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12.11.06
导读:我国是一个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推行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很有现实意义。不断完善的农业保险在助力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同时,也保障了农村的稳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保险经办机构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超过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意味着,每年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以享受政策性免税优惠,这是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又一项新举措。
类似于自然灾害等风险的管理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管理范畴,所以,金融机构做农村金融,面对自然灾害高发的种植业的时候,往往无所适从。但是,银行工作者迫于政策压力和政绩需要,往往“战战兢兢”地去推广。而专业化农业保险的出现能够让金融机构与其无法管理的自然风险隔离,相当于为农村金融提供了一个安全缓冲带,免去了银行决策者的后顾之忧,保证了金融机构专注其擅长的贷款管理和金融服务。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融资模式将成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趋势。
然而,农业保险理赔难、赔付慢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为农村金融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效应。目前,农业保险的实际运作往往是政策性业务商业化经营。中央、省和县(市)财政给予广大参保农民保费补贴,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开展,取得财政的保费补贴后,按照保险的规则进行承保和理赔业务,与地方政府部门、村委会相互协调,最后由村干部负责将赔付落实到保户。虽然有些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当年承保当年理赔”,但由于自然灾害评估不及时、与政府部门反复商定赔率、与各级组织协调费时等原因,往往拖延理赔时间。
一些地区的农户春季为小麦投保,受灾后,得不到及时赔付,必须等到年末才得到理赔,甚至拖到第二年。我们呼吁,农业保险理赔应充分借鉴车险等商业险种的理赔方式,实行“限时理赔”责任制,让农民能及时获得理赔资金。
农户如果能及时获得理赔资金,就可以迅速筹集资金进行恢复性再生产,实施更为及时的补救措施。即使春季绝收,也能为下一季播种提供资金保障。财政及时补贴、保险经办机构限时理赔、农户积极参保,这些都在逐步培育出农村地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减轻自然灾害风险以及农村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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