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解析快速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条件
发布日期: 2015.06.26
导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14日介绍,保监会目前已与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成立建设巨灾保险研究领导小组,开展建立巨灾保险具体专项工作,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完善再保险体系等等一系列的准备。
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呼声由来已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等方式,使其加快建立。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意见》还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呼声由来已久,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多地发生地震灾害,巨灾保险制度更成为人们的热切期盼。
由于没有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当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我国保险业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以云南鲁甸地震灾害为例,来自云南保监局的消息,截至8月19日16时,鲁甸地震后云南18家保险公司共给付保险金274万元;而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3亿元。这意味着,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灾害损失总额的0.39%。反观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生严重灾害后,保险赔款一般可达60%至70%。这意味着,面对巨灾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狭窄,其保障功能未能充分显现。
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已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此类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上千亿元;另一方面,我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时,保险赔偿目前仅约占经济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此外,我国大灾后的损失补偿主要靠国家财政救济,以及少量社会募捐,对弥补巨大损失而言仍然不够。
要想让巨灾保险体系得以快速建立,目前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草案,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等条款,进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其次,要明确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一是通过政府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比如,去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地质和自然灾害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灾害发生时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相关风险保障。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
第三,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目前,美、日及欧盟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这些巨灾保险制度很多方面类似,其中最值得借鉴的是风险转移机制。我们不妨通过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加强与国外保险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快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
归根结底,中国历来都是自然灾害多发之国,尤其是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近些年,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眼下需要的可能是更多的重视和决心。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意见》还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呼声由来已久,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多地发生地震灾害,巨灾保险制度更成为人们的热切期盼。
由于没有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当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我国保险业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以云南鲁甸地震灾害为例,来自云南保监局的消息,截至8月19日16时,鲁甸地震后云南18家保险公司共给付保险金274万元;而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3亿元。这意味着,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灾害损失总额的0.39%。反观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生严重灾害后,保险赔款一般可达60%至70%。这意味着,面对巨灾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狭窄,其保障功能未能充分显现。
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已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此类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上千亿元;另一方面,我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时,保险赔偿目前仅约占经济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此外,我国大灾后的损失补偿主要靠国家财政救济,以及少量社会募捐,对弥补巨大损失而言仍然不够。
要想让巨灾保险体系得以快速建立,目前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草案,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等条款,进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其次,要明确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一是通过政府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比如,去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地质和自然灾害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灾害发生时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相关风险保障。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
第三,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目前,美、日及欧盟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这些巨灾保险制度很多方面类似,其中最值得借鉴的是风险转移机制。我们不妨通过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加强与国外保险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快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
归根结底,中国历来都是自然灾害多发之国,尤其是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近些年,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眼下需要的可能是更多的重视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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