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浅析
发布日期: 2013.01.17
导读:近些年来,全球自然灾害频发,人们承受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继续建立综合巨灾保险制度,发挥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作用。
自然灾害在损失上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损失的波动幅度特别巨大,损失频率也不确定,由于损失巨大加上地区的集中性,使得保险人无法自力承担巨大的危险。
综合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采取政府支持下发挥商业作用的模式,发挥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作用。政府补助为救济性质,其主要任务在于政府能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医疗、临时住所、食物等紧急援助,并提供再保险或资金支持,而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上具有专业性,其任务为:承保巨灾损失以提供被保险人基本的损失补偿、从资本市场上分散巨灾风险并协助推动风险管理,提供降低损失幅度的预防措施,鼓励社会及被保险人降低损失。
从长远发展来看,市场化的风险损失分担体系是我国灾害补偿的目标模式,但在现有的保险市场条件和保险经营水平下,私人或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有效涉足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业务,风险单位也缺乏接受昂贵的保险费率与保险条件的内在动力。这从我国近年来特大自然灾害风险损失中,保险比例与赔偿比例的数据中可以得到验证。中国人保近年来支付的洪灾等灾害的赔付金与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的比例约为1∶100。这足以证明我国的现有保险市场狭小,相对巨大的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都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应推进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最终引导巨灾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
在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巨灾风险在现代社会不再是不可保的风险,可以发挥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和各种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在整体性巨灾补偿机制的框架内,保险机制、再保险机制和共保机制是承担风险的主体,资本市场也可通过自身的金融工具创新发挥着分散风险的作用;再加上慈善机构、民间组织和国际援助的参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压力和财政负担,而政府提供的最终保障应有一定的限额,不应对国家财政构成较大压力。
巨灾保险开展方式
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财产保险渗透率如何,民众的保险意识如何。如果财产保险的渗透率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好,则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即可达到较高的投保率。否则,需要采取法定强制投保。因为就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而言,必须形成一个风险共同体。如果巨灾保险是自愿性质的,那么只有那些意识到自己面临很大风险的人才会购买巨灾保险。这就意味着可能只会形成一个很小但风险很高的风险共同体。这种效应就是逆向选择,它的结果就是收取的保费要非常高,才能弥补这个规模很小但风险很高的共同体的损失。这反过来对保险需求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只有通过强制投保来扩大风险共同体的规模才能解决逆向选择带来的高费率问题。
第二,巨灾风险概率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巨灾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险,有政府补贴,但自愿投保方式同样有适用范围,即如果巨灾风险概率过低并由此导致投保后的可能索赔收益的正效用低于当前投保支出的副效用,则民众就不会投保。民众愿意对高概率、低损失的事件投保,而对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不愿投保。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经常遭受洪灾的民众强烈要求投保洪水险,而居住在地震风险区,但没遭遇过地震的民众并不愿意投保地震险,即使政府补贴了相当保费。
第三,巨灾风险在主体范围内地域分布是否比较一致。如果比较一致,那么费率厘定将没有区域化,部分排除了费率的“逆选择”效用,这有利于采用自愿投保方式。在风险的地域分布不一致时,经验费率和巨灾保险内在的“分摊”属性将导致“逆选择”,即高风险区将积极投保,而低风险区则不愿投保,这时需要实行法定强制投保。这就决定了疆域较大的我国最好实行强制投保。
就国际经验来看,总体上,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来得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需要采用部分强制投保。这是因为:
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5%左右,企业财产险的投保比率也只在20%~30%,公有非企业财产的投保则更低。虽然这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财产保险的年增长率却不到15%。
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全国其它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
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
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从险种上有主险单独投保和附加投保两种划分。在目前,中国财产险的渗透率还很低的情况下,采取主险单独投保有以下好处:①成立单独非盈利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②确保财务独立核算,维护巨灾保险基金的稳定、高效运作;③带动其它类型财产保险的销售。我们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采用附加投保的方式。对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并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明确。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家庭财产保险的同时,也必须提供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对于承保范围,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也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其意义不仅在于灾后补偿、稳定社会、体现人文关怀,更在于灾前的风险管理,即运用巨灾保险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
巨灾保险的成功运作,需要有雄厚的巨灾保险基金来保障。巨灾保险基金只能来源于巨灾保费收入、国家财政划拨和巨灾债券收入。虽然高保额理论上可以带来高保费,但民众的收入水平限制了其自担保费的绝对额。最终结果是,保额越高,国家承担的补贴比重越大。就中国近年来巨灾损失额来看,国家难以承担起实施高保额政策保险所需的补贴支出。另一方面,高保额往往也意味着房产价值较高、房产主人比较富裕,对他们充分实施国家补贴的巨灾保险,不符合巨灾保险的实施目的,有违这一制度的社会公平性。
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及运作流程
一般而言,保险费通常是由个别危险预期损失成本、各项费用及利润所构成,当考虑自然巨灾危险因素后,其保险费构成要素须包含各项费用、利润、巨灾危险的预期成本(具有风险累积的巨灾危险、无风险累积的巨灾危险)及个别风险成本,在整体自然灾害保险规划上,费率厘定不宜过于复杂,但须掌握几个重要原则:
1、简单化原则
费率结构必须简明易懂,制度推行较容易让被保险人接受及了解,建议将危险依建筑结构与危险标的物所在地及标的物脆弱性作为分类的依据。
2、损害预防的诱导性原则
对于兴建在洪泛区或易遭地震或土石山崩侵袭的建筑物,应适当提高保费。在费率结构的设计上应有风险防范功能,并采取差别取价策略以发挥损害抑制作用,此举将有利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使制度推行更顺利。
3、费率公平原则
简言之,即指危险性愈大,所负担的保费愈高。为了到达费率的公平,危险分类必须配合统计技术的运用,避免因分类不当影响损失预测统计的正确性。
就以上分析,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保额的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即国家补贴的巨灾保险基金只承担低保额的保险责任,有更高巨灾保险需求的,则可以自愿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满足。在实施上,国家巨灾保险限额内的标的责任由巨灾保险基金负责,其保费收入亦缴入巨灾保险基金;超过这一限额的,投保人可寻求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的保费收入归承保公司所有,国家不对其提供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一思路在国家政策中也得到了体现。2006年6月26日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巨灾保费运作周转流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在一般的商业保险中,那些符合传统可保条件的风险,其未来的发生概率和损失分布与过去的情况是相当接近的;或者说,这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而根据历史经验数据所确定的应对未来保险事故的保险费与未来赔付是有较高一致性的。所以,完全采用经验费率是可行的、合理的。而就巨灾风险而言,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等造成的损失每年波动非常大。灾害发生的频率以及损失规模都非常难以预测。这种不确定性就要求保险人在估计未来损失时要非常谨慎。建立保险准备金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保险人被要求保持有大量的流动资产作为缓冲基金以应对巨灾风险损失造成的不可预期的损失,即要求冻结保险人的部分资金。保险人可能会为了避免积累所需准备金而拒绝承保巨灾风险。这又会导致巨灾保险供给的减少。如果保险人决定要提供这类保险,就可能会提高费率,从而有可能将超过损失和费用的那部分保费用作超额收入来建立合理的缓冲基金。
虽然政策性巨灾保险本身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通过保险制度用国家力量来补偿灾民的损失,本身为了追求社会公平而放弃了部分经济公平。但是,这种国家补贴是针对缺乏自我恢复能力和自我投保能力的民众的,对于有自我恢复能力和自我投保能力的民众,不需要也不应当再由国家补贴。对于前者,也应当是在其自身尽力之后国家给予补充。简言之,在确保脆弱者获得必要的巨灾保障的同时,也要尽量遵循“保险对价”和“投入-受益对等”原则,让应当承担并能够承担的人承担起自己的巨灾风险责任。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 “经济公平”的平衡,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平衡,有必要在经验费率的基础上引入延时校正费率。延时校正费率,就是在巨灾发生后,巨灾保险理赔机构根据详实的查勘、定损和统计分析,确定该次巨灾保险事故的损失率,再根据该损失率与经验损失率的偏差来修正该保险年度或该巨灾周期内的应缴费率,它与已缴费率的差额就是延时校正费率。这种延时校正费率机制对地震等极低概率保险具有显著意义,它也能激励投保人续期投保、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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