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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保额并不等于实际给付额

来源: 解放网-解放日报 | 发布日期: 2011.05.12

导读:不少客户都会在实际理赔时发现得到的“保险金”与当初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差甚远,如上述的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除了身故能得到足额给付外,其伤残给付一般都是按照伤残等级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理赔。  其实,不同寿险产品“基本保...

去年9月,梁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险。不久他在一次意外中遭遇车祸,造成左脚粉碎性骨折,被医院诊断为永久丧失机能。梁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被告知由于自己左脚残疾在保险合同约定中属于五级伤残,只能按照保险金额的20%获得1万元的理赔金。

  “明明投了5万元保额,可到了理赔的时候怎么只给赔1万元?”原来,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都会和客户约定一个给付的限额,通常称为“基本保险金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理赔给客户一定金额的现金,也就是实际理赔的给付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并非投保多少赔多少,“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给付金额”是既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

  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冯嘉亮表示,保险产品并非是即时消费品,有可能今日买了,5年、10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用得到。不少客户都会在实际理赔时发现得到的“保险金”与当初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差甚远,如上述的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除了身故能得到足额给付外,其伤残给付一般都是按照伤残等级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理赔。

  其实,不同寿险产品“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给付金”之间都有差异,客户在投保前应特别留意其间的赔付比例关系,以防出险时保障不足或超额投保等尴尬。

  有的保险其“实际给付金”可能超过“基本保险金额”。如重大疾病险,通常是在客户一经被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一时,凭病历、相关诊断报告以及医疗费用收据等获得保险理赔金。一般来说,重大疾病险会按照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甚至基本保险金额的几倍进行给付。需要注意的是,重疾险通常会有一个“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患病,多数只会返还所缴保费,而不论基本保险金额有多少。

  至于那些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一般也会按照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甚至基本保险金额的几倍给付。其中,定期寿险只能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5年、1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那么保险公司根本就不必给付保险金,尽管事先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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