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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回扣买保险有罪吗

发布日期: 2012.02.10

导读:运输公司股东用“奖励费”购买商业保险,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机票代理商在获得了出售机票的回扣后,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可是这一行为是否是职务侵占,却始终没有定论。在一审被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重审仍判无罪后,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二审开庭审理。

此案的被告潘某和叶某是夫妻关系,案发前潘某是广州某运输服务公司的三位股东之一,持有近60%的股份,而叶某在公司内主管财务,该公司主要经营机票代理方面的业务。

两人被控于2003年侵占公司的“奖励费”共126万元,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使得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在前次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公诉方无法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这笔款项被潘叶二人挪作私用,故判决二人无罪。但公诉方认为,法院在关键事实上认定有误,故再次提起诉讼。而案中涉及的“奖励费”就是该公司帮助一些航空公司售出机票后,从航空公司处得到的回扣。

对于用“奖励费”购买商业保险,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了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一审中,法院认定两人的罪名成立,而二审又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两人无罪。

公诉机关又提出了抗诉,此案又进入了重审程序。重审的一审仍然认定两人无罪,于是仅仅围绕着这一个问题,经历了三次审理都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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