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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缴费均需缴税

发布日期: 2013.06.29

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透露: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和企业年金缴费均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应该退还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就一些人们关注的纳税咨询热点作出解读: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需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缴费时代扣代缴。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或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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