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保单复效时应当把健康状况详细告知保险人
发布日期: 2013.07.25
导读:近日,一起保单复效案件引起广大群众的热切关注。在案件中,贾某在生前曾为自己投保一份定期寿险,保单失效后却突发疾病,于是又进行了保单的复效申请,当他离世后,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方经调查后发现贾某在保单复效时并未如实坦白健康状况,故索赔无效。对此,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在保单复效时也应如实告知对方健康状况,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案件。
案例:
贾某曾买一份定期寿险,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5月15日,缴费期为20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7年7月15日,该保险合同因逾期未缴保费导致失效。2009年2月18日,在贾某补交保费和利息后合同复效。2010年3月11日,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故,死亡诊断为臀部软组织感染、感染性休克、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对贾某所患疾病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贾某2009年2月-2010年先后因该疾病在另一家医院住院9次。贾某的保险合同复效申请日期,正处于他因病住院期间,但2009年申请复效时,贾某均未如实告知其患病事实。最终,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复效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需在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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