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威海城镇居民医保征缴为提高透明度将建立公示制度

威海城镇居民医保征缴为提高透明度将建立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21

导读:近日,随着威海市为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制度,今年起,将建立缴费公示制度,提高费用征缴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利益,提高民众参与医保的积极性,不仅保障自己,也营造一个良好的医保缴纳环境。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威海市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制度,今年起,经办机构将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公示制度。在11、12月份的集中收缴时间内,村(居)委会在收缴完毕后,参保信息将公示一周并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由经办机构回收并存档。

“在村(居)委会集中收缴阶段,应该至少保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分别负责缴费登记和保费收缴,以保证工作的准确性。”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结合规范征收流程,威海市将同步建立参保缴费公示制度,即由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村(居)委会上交的缴费人数与保费金额审核完毕后,要打印该村(居)委会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缴费金额等明细信息,制成参保缴费公示,交由村(居)委会对参保对象公示一周,经参保对象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经办机构的行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确保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威海市还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宣传、实地解答、发放明白纸、构建短信群发平台等形式,全面增强宣传效果。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自2014年度社保费征缴工作启动时起,全市各村(居)委会须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手工版)》,并加盖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专用章,进一步增强收缴工作的规范性。

知识窗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包括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包括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肖思安)

2、被鉴定为七至十级因工致残人员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按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支付13个月,八级支付10个月,九级支付7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6个月,九级支付12个月,十级支付8个月。

(3)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辉)

3、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了解方式和社保信息保密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1)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2)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纪少正)
社保信息的高度保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收缴保费的规范性提高了征缴的透明度,实现群众监督的效果,提高民众参与到保费收缴的积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保机制环境。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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