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工作 三类人员可设家庭病床
发布日期: 2015.07.28
导读:由于家庭病床起付线低于住院起付线,不仅方便患者就医,还能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医院“一床难求”住院难的局面。为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今年扬州市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工作。三类人员可设家庭病床。
病床安在家中,医生上门治疗,还能按照住院报销。为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今年扬州市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工作。
2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由于家庭病床起付线低于住院起付线,不仅方便患者就医,还能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医院“一床难求”住院难的局面。
三类人员可设家庭病床
1 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 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 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起付标准
●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
以后每一期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
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
●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
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关键词 对象
三类重症人员可在家设病床
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为护理场所,选择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员的康复,又可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
家庭病床的建立使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医疗护理要求,服务的内容也日益扩大,包括疾病普查,健康教育与咨询,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从治疗扩大到预防,从医院内扩大到医院外,形成了一个综合的医疗护理体系;家庭病床是顺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医疗护理形式。
根据医保部门规定,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在其家庭设立病床。
我市医保部门规定,三类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分别是: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关键词 周期
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
据了解,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如因病情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家庭病床治疗应有连续性,对短期治疗小于30天的不纳入家庭病床报销范围。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具有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本人申请,参保人员家属可持患者相关病史资料、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相关检查报告,到所选择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收治。
定点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确定需要建床的,提出初步意见,将参保患者真实资料(包括姓名、社会保险号码、病情、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备案,领取相应的《家庭病床服务卡》,办理建床登记手续,开设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从备案次日起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同时将患者的《家庭病床服务卡》发至本人保管,每次治疗后由当天巡诊的医生或护士填写治疗情况,患者疗程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收回,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时需提供患者的《家庭病床服务卡》。
关键词 服务
责任医师每周上门巡诊不得少于2次
在家设立的病床,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生,也提出相应的规范。根据规定,建床机构应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记录巡诊、检查、治疗等情况,建床结束应及时书写撤床小结。建床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由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并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人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管理,由责任医师对家庭病床患者医疗诊治全过程负责。责任医师对每位申请患者每周上门巡诊不得少于2次,每次上门巡诊应详细记录好患者的治疗情况并建立畅通的联络方式。
关键词 费用
相关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据了解,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以后每一期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根据规定,建床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外医疗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医疗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医疗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缴纳,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可与其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累加计算,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将由建床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即时结算,并提供相应的明细材料。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患者有异议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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