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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保险词汇

发布日期: 2012.03.09

导读:保险中有很多的词汇都是大家很陌生的,大家见到这些词汇都很茫然,需要普及一下保险类的知识。现在就来讲解一下保险类的词汇。

现在我就来说说保险条款中常见的字眼:

宽限期:是指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在规定的日期缴付,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现金价值:寿险合同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如退保手续费)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

主险(基本保险):指各种保险条款中载明可单独投保的险种。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附加险:在主要险别上加保的险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自杀条款: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2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在2年后自杀,保险人可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一般为十天)投保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费自动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继续有效。

失效(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超过规定缴费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等待期(观察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保费豁免:根据具体条款规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满足某些条件(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原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给付条件的一种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的一种)

贷款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交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贷款条款设立的目的是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保险人暂时资金紧张的困难。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复效:指已经失效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投保方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申请复效的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可保条件,经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交付欠交的保险费本息后,合同始能恢复效力。

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免赔率: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比率。

免赔额 :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凡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定额给付:人身保险所特有的给付方式。保险事故发生时,按预先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人的价值难以评估,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能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可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

犹豫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退保,保险人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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