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法规
发布日期: 2012.06.08
导读:养老保险的实施,给很多人的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养老保险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养老保险的实施也是不可缺少的。
“今后事业单位所有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文件,并准备在一些省份展开试点工作。”7月10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了这一重要信息,他提醒一些应保未保单位尽早办理补缴手续,否则应缴费未缴费的时间将不作为参保职工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计算。
据介绍,1993年江苏省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已达1.2万人,离退休职工2200人,涉及单位450家。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及时办理了参保和缴费手续,但少数单位至今未办理社保登记。
当天出台的《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指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如需补缴2001年7月以后年度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度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3%的补缴比例计算。
对无特殊情况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经办机构视情节可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链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中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中的聘用制干部;
2、1995年1月1日以后,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
3、驻宁的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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