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患病投保人承保 仍需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在每个人投保健康型保险的时候,都应该要遵守一个原则就是据实以告原则,这样才可以在保险公司的核定下确定是否让你缴纳健康险。在保险公司知道的前提下,仍然为你承保,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为被保人进行理赔。
明知投保人身患重症,保险公司代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2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判令永新县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3.6万元。
据了解,刘某因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于2003年12月22日被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2004年5月26日,刘某与永新县人保公司的代理人左某签订了2份康宁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刘某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而代理人也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颜面浮肿、气喘、语声低缓等重症病态不加查询。2005年1月27日,刘某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过世。后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其诉至永新县人民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虽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刘某早已相识,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询,以致刘某未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患有“肺间质疾病、硬皮病”的事实,保险公司亦不能免责。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永新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4.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过重,变更原判决为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3.6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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