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之前,有位周女士花了6000多买了一份重疾险,不说这个保费是多么的贵,跟着小新看后来的情况
这位周女士不幸罹患了癌症,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按照重疾保额应赔付60万,但最后的结果却是拒赔。
周女士只能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最终判决结果仍然是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按道理来说,买了重疾险后被查出是恶性肿瘤的话,保险公司就该按照正确的保额去赔付,但在周女士身上为啥不是如此呢?
其实,这位周女士在投保之前,就被体检出有乳腺增生的结块,这个多数女性都会有,也不是什么重大疾病,但难免会有些担心。于是开始考虑给自己配置保险,买了一份重疾险。
不久,周女士被诊断出了乳房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而拒赔的原因就是周女士没有做到如实告知的原则。
根据《保险法》, 在购买健康险时, 必须要健康告知,且如实告知。但周女士身体健康方面却没有提及乳腺增生结块病症,所以这才导致了现在的情况。
对于保险公司中的产品设计来说,其是建立在以大数法则与概率论为基础的经济补偿制度之上的,是以所有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基础建立的。就是说: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依靠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风险程度评估虽然仍旧是保险人的职责,但是却必须要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基础。
保险所保障的内容就是具有一定的概率性的,保险公司则是依据投保人和被保人的相关身体状况以及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的评估,制定保费和保额,要知道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作用。
未如实告知的后果是什么?
若真的有人和周女士一样,投保重疾险之前在回答健康问卷的时候,有多隐瞒或者是忘记 “如实告知”义务,会有以下两种后果:
第一:不能得到理赔。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事故有权拒付保险金。也许有消费者问了:那如果我是因为疏忽造成的未告知呢?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未告知的事项必须满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的条件,保险公司才能拒付。
第二:合同也可能被解除。除了得不到赔付金,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保险公司就能取得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同样,对于过失不告知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代理人虚假宣传。多数消费者都有可能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当时周女士是有如实告知代理人的,但代理人却没有将这一点体现在健康调查问卷上,而且让周女士不用告诉公司,如果真的有事,就一问三不知, 咬紧牙关不承认。如在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周女士是知情的, 保险公司没有责任,是保险代理人坑了周女士。但周女士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告知过,也没有办法证明代理人隐瞒事实的行为,因此吃了哑巴亏。
如何避免保险拒赔情况的发生?
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虽然保险比较复杂,保险从业人员也是鱼龙混杂,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尽可能的避免这样的情况。比如:录音、签字等能够产生法律效益的行为、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这承诺不在合同里。对方是可以赖账的。现在微信原始聊天的记录也都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了。
我们在买保险之前可以和保险代理人多次确定,保存好原始聊天的记录也是可以的。还有就是我们自己要有安全的意识,清保险合同里的条款, 理赔范围和拒赔条件都清清楚楚地写在合同里, 多一个条件都不会承认的。大家平时也要多了解保险知识,不至于被不良的代理人坑, 有苦说不出。
“如实告知”还可以再补充吗?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面临这种情况:有的消费者可能因为投保时的一时疏忽没有进行相关“如实告知”,又或者部分保险代理人为获取佣金,怂恿投保人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待保单生效后进行补充告知。这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消费者应尽快和保险公司沟通,如果忽略告知的内容不影响承保,则可以进行补充,继续持有保障。另一方面,为防止代理人不当套取费用,保险公司也仍可能依据保险法对于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处理方式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造成投保人损失,所以,在购买时,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和我们的保险规划师取得联系,他们会给出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