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事故 保险公司亦不免责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醉驾撞人,保险公司先予赔付。”这对于以往“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常规认识是一种全新的颠覆。
2007年7月,济南市民任敬山驾驶旅行型小客车将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赵玉珍撞倒,造成小客车损坏,赵玉珍受伤。交警勘察现场时发现,任敬山是酒后驾驶,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赵玉珍住院期间查明,任敬山是邮电工程济南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年,该公司已在中人财产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赵玉珍出院后,在与任敬山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连同保险公司告上了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与任敬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此项判决的直接结果是,作为连带赔偿义务人,无论任敬山有无赔偿能力,受害人都有权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官丁哲告诉记者。
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反对,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于任敬山醉酒驾驶所致,同时提出,根据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济南中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上诉书后,专门成立了合议庭,多次研讨此案。
办案法官隋登科介绍说,“这起案子说普通也普通,因为醉驾肇事属于易发、常发案件类型,说它不普通,又因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理、法规,彻底颠覆了以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维。本案的二审结果,将直接决定这种全新理念能否在全市各级法院推行。”
为慎重审理此案,隋登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力图从立法本源寻找相关依据。
他说,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因为司机酒后肇事这种情形,保险公司就免去责任,很 可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同时,交强险条例中也没有排除醉驾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
经过深究立法原意、结合实践,济南中院维持了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当天,保险公司即赔付了赵玉珍58000元的赔偿金。
济南中院的二审判决给出了一个“信号”,它意味着该市各基层院在审理此类醉驾肇事案件中,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丁哲分析了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律支撑。“保险公司免责的惟一理由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除此之外,履行赔偿既是法定责任,又是强制责任。”他解释说, 肇事司机存在一般过失或无过失,保险公司尚且需要承担责任,而醉酒驾车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反而承担很小一部分责任,显然有悖立法原意。
此外,“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先期赔偿责任,并不等于醉驾司机可以就此脱责。”丁哲说,这种判决模式绝不是对醉驾司机的纵容、放任。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向醉驾司机继续追偿。”
此项判决的最终目的又是什么呢?
丁哲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说,醉驾司机肇事后,因面临被刑事拘留、判刑或罚款,忽略了对受害人的赔偿,有的司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干脆下落不明。这时,受害人势必陷入孤立无援的窘境,极易就此上访、信访。
“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向醉驾司机追偿,一方面能够第一时间保障受害人权益、及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醉酒司机起到震慑、惩治,这彰显的是一种能动司法与人性化司法的结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副院长白振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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