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连环案 保险公司被判赔32万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一名司机疲劳驾驶,造成3车连环相撞,这名司机和车上3人全部遇难。死者家属为赔偿问题引发了一场连环纠纷。死亡驾驶员亲属、车主、车辆登记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方相继成为被告,索赔80余万元。新津法院先后3次对这起赔偿纠纷进行公开审理。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余元,高速公司赔付36000元。
2011年4月26日凌晨,河南与陕西两省高速公路交界处的收费站附近,一辆疾驰而至的四川牌照货车撞上前方车辆,后者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四川牌照货车上4人全部身亡。事发后,当地交警认定四川牌照货车驾驶员顾伟疲劳驾驶造成连环车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在车辆拥堵时,未在附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除顾伟和另外一名司机郭栋良外,其余两名死者是搭顺风车的谢永地、陈华秀。出事的货车为顾伟和新津人刘颖合伙购买;登记单位为自贡市川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为车辆购买保险。事发后,郭栋良、谢永地、陈华秀的家属找到了顾伟的妻子王伟和儿子顾佳宇要求赔偿。双方分歧较大,不欢而散。
2011年6月,索赔未果后,郭栋良和谢永地、陈华秀的家属又一纸诉状将王伟、顾佳宇、刘颖、自贡市川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60万元。顾伟的妻儿又对刘颖提起诉讼,索赔28万元。
案情复杂 法院3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郭栋良的家属认为,郭栋良是居民户口,应按城镇户口进行赔偿。几被告却认为,郭栋良及其子女属未征地农转户口,非真正意义上的居民户口。
陕西交警部门则认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计重收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对陕西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责任认定提出了质疑,出事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应对此理赔。后者却坚持只对限载的3人进行理赔,本案中,原告需证明事发时自己是坐在合理应赔的位置上。
“在同一事故中,一方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这两种情况在以往的案例中十分鲜见。”据主审法官蔡静莉介绍,本案涉及当事人多达15人,案情复杂,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3日、11月28日、12月3日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一纸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伟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民事赔偿的70%;高速公路公司因在收费站计重收费造成车辆严重堵塞时,未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此事故民事赔偿的30%。
上午10点,法院当庭作出以下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谢永地之子谢涛70846元、陈华秀之子谢涛和父亲陈云华77133.50元、郭栋良家人111699.50元、顾伟家人68138.16元,总金额高达32万余元。高速公司赔偿四名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各9000元,总金额36000元。顾伟的家人在顾伟的遗产范围内赔偿谢永地之子谢涛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王伟、刘颖、川南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陈华秀之子谢涛和父亲陈云华21000元,王伟、刘颖、川南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郭栋梁家人21000元,刘颖、王伟、川南公司负连带责任。刘颖赔偿顾伟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川南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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