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职工也可以享受国家生育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5.19
导读: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推广,取得了初步成果。相关的社保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政府部门为了能更好管理,特别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明年起,北京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12月19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得以提高。新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400万。
《通知》首先明确,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是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是人员范围扩大,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过去,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今后将对用人单位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收。
新政策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而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通知》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也做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新政策还特别规定,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而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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