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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大病保险 保险公司须有充足偿还能力

发布日期: 2013.05.20

导读:据悉,最近保监会对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而且,病保险业务的性质已决定该业务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盈利,并可能需要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具体情况请继续阅读本文。

  大病保险正在落地,险企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管理办法也已出台。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

  准入门槛高

  据悉,《办法》是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除对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的要求,还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

  除“硬件”过硬外,“软件”要求也不低。《办法》要求,参与的险企必须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短时间难盈利

  参与相关工作的保险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参与广东省大病医保的相关讨论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仅包括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及人保健康等三四家保险公司。而且,该业务尚处于发展早期,招标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此政府对该业务市场化程度的决心有待观察。

  记者发现,由于关乎到老百姓的钱袋子和生命本钱,保监会将投标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当作首要打击目标。《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投标文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严禁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行为;否则将给予行政处罚。《办法》还要求保监局全程跟踪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

  资深财经评论人士王亮分析指出,大病保险业务的性质已决定该业务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盈利,并可能需要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不过,细则的出台将避免恶性竞争和风险过高的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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