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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期内猝死如何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6.14

导读: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或意外伤害医疗,猝死不是意外伤害,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武夷山支公司投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后来此人意外摔伤死亡,医院认为是猝死。该投保人的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遭拒。近日,武夷山市法院判保险公司要支付保险金6.1万余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被保险人李某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摔伤,导致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的给付责任。

该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或意外伤害医疗。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概念很明确,“猝死”不是“意外伤害”,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的死因被认为是“猝死”,无法确定的只是被保险人猝死是何种疾病或何种机能障碍造成。

武夷山市法院的法官认为,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该案现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李某系“猝死”,但具体原因不明。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李某之死是因其自身疾病造成,或者主要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故也就不能排除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原因。

法官表示,“意外伤害”的概念,原被告双方对此的理解出现分歧。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李某系意外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死亡,故无法断定李某之猝死就是因自身疾病引起。

最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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