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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可募集次级债 抵御风险能力提升

发布日期: 2013.05.16

导读:保监会22日消息称,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以提高险企抵御风险的能力。本资讯围绕这一修改分析其可行性。

  保监会22日发布消息称,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以提高险企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原办法禁止保险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资本压力之下,次级债融资规模连年上升。保监会数据显示,2009年-2011年获批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分别为145亿元、208.5亿元、577.5亿元,去年更是高达731亿元,同比增长26.6%。

  业内人士预计,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到未来两年,一些保险公司进入给付高峰,同时资本压力较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去年已经获批发行大额次级债,还有险企受制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未偿付次级债本息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而不能发债,2013年次级债发债规模会较2012年有所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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