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入试运行过渡期
发布日期: 2015.09.03
导读: 保险公司自2015年1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设置了灵活、富有弹性的过渡期,将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确定新旧体系的全面切换时间。这标志着我国以风险为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可比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经过三年的打磨,以控制经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进入试运行过渡期。根据保监会昨日披露的偿二代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在偿二代监管制度下,超过六成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降,13家险企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而去年底使用偿一代监管体系时,未达标险企只有1家。
报告指出,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的风险识别能力显著增强,部分存在潜在风险的险企“现出原形”。
整体来看,大约1/3的公司充足率较偿一代监管体系下提高,其中财险公司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寿险公司主要集中在长期期缴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
2/3的公司较偿一代下降低,更有13家险企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其中财险公司有3家,主要是境外分出业务较多的外资公司;寿险公司有7家,主要是高现金价值业务较多、投资较为激进的公司;再保险公司有3家。而根据保监会去年底公布的数据,全行业仅有1家企业偿付能力不达标。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寿险公司,可能大多数是刚成立不久的中小型寿险公司。中小型险企为了拼规模、抢地盘大力发展高现金短期趸交等万能险产品,结果就导致险企偿付能力下降非常快。
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 司应当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财务、精算、风险管理、投资、业务和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研判偿二代对公司战 略规划、管理流程和产品结构的影响,积极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信息系统,尽早达到偿二代全面切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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