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沈阳出台系列社会救助新规
发布日期: 2015.06.24
导读: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重残人员、低保家庭及低保家庭毕业等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日前,沈阳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救助各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今后,沈阳将扩大低保救助范围,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这样的重残人员只能靠家里人来照顾,家庭负担比加大,所以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也是减轻家庭负担。”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同时,将加大分类救助力度。对于“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按比例分类上浮救助额度。其中,一个低保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残疾人,救助额度上浮30%。“之前是必须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才能上浮救助额度的,这次规定只要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就可以上浮,无论是三级还是四级残疾都可以,相当于提高了分类救助额度。”
低保家庭可代缴养老保险
今年,沈阳将实施低保家庭成员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制度。对于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8%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低保人员可以代缴养老保险这样的制度之前是没有的,这也是我们沈阳的首创。”
同时,今年沈阳将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新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和现有城乡低保家庭,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对。在住房救助认定、审批和管理中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散养孤儿每月补助1000元
对于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意见》中也给出了新的标准。城镇“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享受分类救助。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加强福利院、敬老院建设,保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这也是落实国家关于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孤儿的补助标准。”
同时规定,各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由其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的疾病治疗。社会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按照城市低保医疗救助方式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优先落实住房救助。
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
今年,沈阳还将完善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多类专项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边缘对象按照42%给予救助。
住房方面,沈阳将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低保救助,确保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率100%。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政府补贴户均不低于1.1万元,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贫困户,政府补贴不低于1万元;其他属于局部危险的(C级)的,政府补贴不低于0.5万元。
就业方面,对于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同时,对于学籍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并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对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度”,继续给予6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
今年,沈阳还将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在生活、养老、生育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助。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自2014年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给予生活费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今年,沈阳将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和水平,将救助对象扩展到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非低保对象等全体有“急难”人群,及时解决困难市民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目前救急难的救助标准时5000元,今年沈阳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
同时,还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布者给予救助。
此次意见的颁布,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今后,沈阳将扩大低保救助范围,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这样的重残人员只能靠家里人来照顾,家庭负担比加大,所以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也是减轻家庭负担。”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同时,将加大分类救助力度。对于“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按比例分类上浮救助额度。其中,一个低保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残疾人,救助额度上浮30%。“之前是必须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才能上浮救助额度的,这次规定只要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就可以上浮,无论是三级还是四级残疾都可以,相当于提高了分类救助额度。”
低保家庭可代缴养老保险
今年,沈阳将实施低保家庭成员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制度。对于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8%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低保人员可以代缴养老保险这样的制度之前是没有的,这也是我们沈阳的首创。”
同时,今年沈阳将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新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和现有城乡低保家庭,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对。在住房救助认定、审批和管理中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散养孤儿每月补助1000元
对于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意见》中也给出了新的标准。城镇“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享受分类救助。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加强福利院、敬老院建设,保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这也是落实国家关于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孤儿的补助标准。”
同时规定,各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由其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的疾病治疗。社会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按照城市低保医疗救助方式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优先落实住房救助。
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
今年,沈阳还将完善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多类专项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边缘对象按照42%给予救助。
住房方面,沈阳将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低保救助,确保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率100%。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政府补贴户均不低于1.1万元,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贫困户,政府补贴不低于1万元;其他属于局部危险的(C级)的,政府补贴不低于0.5万元。
就业方面,对于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同时,对于学籍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并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对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度”,继续给予6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
今年,沈阳还将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在生活、养老、生育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助。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自2014年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给予生活费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今年,沈阳将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和水平,将救助对象扩展到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非低保对象等全体有“急难”人群,及时解决困难市民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目前救急难的救助标准时5000元,今年沈阳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
同时,还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布者给予救助。
此次意见的颁布,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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