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海运保单的基本概述(二)
发布日期: 2012.12.12
导读:本文为读者讲解了海运保险单中背书的概念及种类,海运保险单的注意事项,让投保人对保单有更深刻地理解。详情见下文。
一、海运保险单的背书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经背书(ENDORSED)而转让,保险单据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着保险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自动转到受让人手中。一般背书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空白背书(BLANK INDORSED)。空白背书只需在保险单的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公司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即可。当来证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2、记名背书。当来证要求ENDORSED IN THE NAME OF XXX或EDLIVERY TO(THE ORDER OF)XXX CO.时,即使用记名方式背书。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EDLIVERY TO XXX CO.或IN THE NAME OFXXX字样(此种保险单不便于转让,实际操作中使用较少)。
3.记名指示背书。当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THE ORDER OFXXX”,此时在提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再打上“TO ORDER OF XXX”。
二、海运保险单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缮制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时应注意:
1、出口公司在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凡以出口方为投保人的保险单均须背书,以利转让。
2、保单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及商业发票、提单等相互核对一致,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超过合同所规定的附加险或超额险加成时,须事先与保险公司联系是否能办到,否则须改证或由开证人本人负担。
4、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的种类,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条文不应使用。如使用此类条文,银行当按照所提示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并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证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5、关于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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