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给付对象不当 法院判“再赔”一次
发布日期: 2014.09.24
导读:问: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款是怎么个赔偿发,保险公司是把... 答:1、保险公司根据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 2、保险公司一次性将赔款支付到法院账户或伤者本人账户。
问:一次交通事故,交警判我全责,现在伤者把我告上法... 答:让他带保险公司也告
问:车祸赔偿法院判多少,保险公司就赔多少吗? 答: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看你当时投的哪一种。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将交强险理赔款支付给受害者,但其却应投保人的要求,将理赔款转账给投保人,被伤者告上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次支付理赔款。2月17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熊某车辆修理费1327元;被告涂某赔偿原告熊某停运损失473元。
原告熊某诉称,去年5月27日,被告涂某驾驶小车与其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并停运一天,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1327元、误工费473元,合计18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13年5月27日,被告涂某向该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公司在5月28日已将第三者损失赔偿款打到了涂某账目上。停运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涂某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车损款已支付给了被告涂某,应由被告涂某支付的辩解意见,因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涂某支付第三者(原告)车损赔付款没有合法依据,故此,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付款行为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车辆停运一天的损失473元的诉讼请求,鉴于交通事故确使原告车辆受损并进行了维修,原告主张一天的停运损失,与事实相符且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解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供了保险条款予以证实,与事实相符,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2
-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16.00 起
-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
- 3天低至2.9元,意外住院等多项补贴,20万意外保...
- 1周岁-69周岁;适合于境内旅游、在景区参加高风险运动人士
- 查看详情 ¥2.90 起
热门产品
-
成人
-
少儿
-
老人
-
财富
-
旅行
-
交通
-
家财
-
-
中国人寿意外保险短期计划2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君龙人寿超级玛丽12号重疾险
同种重疾二次赔,覆盖185种疾病,创新肺癌关爱金 -
华贵大麦甜蜜家2024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最高4倍基本保额,夫妻共保,一张保单双重守护 -
长相安长期医疗险(20年保证续保)—个人版
保证续保20年,含重疾住院津贴,可选少儿门急诊保障 -
e享护-医享无忧百万医疗险(20年期)-个人版
20年保证续保,不限社保范围,可选院外特药责任 -
小蜜蜂5号综合意外险尊享版
100万意外保障,不限社保0免赔,住院津贴最高150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