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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引起的博弈

发布日期: 2012.09.14

导读:保护弱势群体、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加强监管措施,是草案送审稿进行研究和修改的3个主要原则。与会者透露,人大代表们反映最多的是认为合同需要更多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法修订草案》从初次审议之日起,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监管者、从业者和专家学者之间分歧很大,在9月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一场关于保险法修改的研讨会上,业内各路专家对此进行了一番激烈的讨论。

修法原则:保护弱势群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陈欣教授对草案中第35条的规定存在异议,他觉得在有关保单的转让规定上没有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他认为,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不是要溺爱被保险人,而应该是教育被保险人。“虽然很多人认为现行的保险法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实际上最终还是有关保险法的教育问题,包括保险条款的通俗化等。另外,保险理论还没有像其他法律那样成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国人寿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许崇苗表示了相同的看法。

条文不够务实?

中国人保集团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指出,总体上,修改内容很多,相对于现行法律有很大的进步,比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以前纠纷案子特别多,现在草案中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回答,但是条文中对于集团公司的法律定义不明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阻碍依然无法解决。

对于外界热议的“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保监会法规部副处长刘学生指出,这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可以允许保险公司去投资房地产了,监管部门还是有控制的。

新法或将在1至2年内出台

《保险法修订草案》目前已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权威人士认为,新保险法出台也就是1至2年内的事情,不会花很长时间,因为不存在更多大的改动,也许在二审、三审中就能通过。

但有一些条文却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刘学生指出,草案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有所增加,其中有一个很致命的条文针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有关的高管人员,如果公司违法经营导致资不抵债的话,有关的董事和高管人员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因为风险非常大,但在屡次开会中都没有引起各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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