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有利于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
发布日期: 2017.01.10
导读:问: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 答:个人股份制
问:3.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 答:您好!通常情况下,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通知》明确,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省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的业务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的目的、适用范围、备案条件、备案材料、退出机制、监管安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风险可控。 在京津冀区域启动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试点,是中国保监会推动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保监会坚持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际行动,中国保监会在京津冀区域开展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为中国保监会简政放权、推动区域保险市场一体化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保险资源更多流入河北,有助于补齐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保险服务短板,增强河北承担“首都护城河”的能力,实现京津冀区域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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