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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企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 发布日期: 2011.05.09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转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根据要求,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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