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试尝中药中毒死亡能否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发布日期: 2014.08.19
导读:问:一个人跳楼死亡人寿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是否有意外... 答:农村合作医疗是肯定不能赔偿的。先确定是否投保了人寿保险的意外险,如果投保了看一下跳楼事件。如果是跳楼自杀的话不能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如果跳楼属于意外坠楼是可以理赔的。关键取决于跳楼事件的定性。
问:农村医疗保险能报销中药吗?消费多少金额才会有报... 答:保健类的肯定是不能报的,中药可以报,不能报的药物,农保系统里是有记录的,你让工作人员和你说他们都说不清楚,现金消费一样报的,报销部分和什么方式支付没有关系。主要是要有发票。
59岁的郑某,生前系许昌县某村卫生室医生。2013年5月18日上午,郑某在为一名患者看病过程中,试尝一味中药,服药不久,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出现意识不清、呕吐、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家属发现后,将其送到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郑某的病情被诊断为中药中毒。
2013年3月12日,郑某曾向许昌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12日24时止。该保险的保障项目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的,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
郑某死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致使身故”等焦点问题,郑某家人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郑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告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郑某作为医生应当充分认知药物的药性,应当对服用中药的后果有预见性,因此郑某存在故意行为。
法庭认为,自然人自杀一般是生活中出现重大变故,心理压力难以承受而采取的一种行为,实施自杀前一般应有明显的行为异常。而案中郑某是正常为患者看病过程中,试尝中药导致中毒死亡,其工作和生活没有表现出异常现象,保险公司认为郑某故意服用有毒中药而自伤或者自杀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郑某试尝中药中毒超出了郑某的预见范围,违背了郑某的本意,该伤害属于意外的、突发的、非自身、非本意、非疾病的伤害,因该伤害导致被保险人郑某身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支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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