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产生天价拖车费 保险能不能赔付
发布日期: 2015.08.14
导读:高速公路的交警就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勘查了事故现场之后,为李师傅叫来了拖车,救援的拖车赶到事发现场,很快将李师傅的车拖到了某修理厂。李师傅心里很感激,可第二天李师傅去交警队办完了事故认定手续,赶到某拖车救援公司,一问救援费,要2万元,他傻了眼。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一期节目《天价拖车费,宰你没商量》,案情大致是这样的:李师傅是专跑长途的货车司机,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运送一批大理石从湖北随州前往青海西宁,行驶到青兰高速某处时,他的车与前面的车发生了追尾,车头撞得很厉害,没法再开了。李师傅只好拨打122报警电话,请求援助。
不出半个小时,高速公路的交警就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勘查了事故现场之后,为李师傅叫来了拖车,救援的拖车赶到事发现场,很快将李师傅的车拖到了某修理厂。李师傅心里很感激,可第二天李师傅去交警队办完了事故认定手续,赶到某拖车救援公司,一问救援费,要2万元,他傻了眼。
因为车辆购买了全险,于是他们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却告知2万元的拖车费超出了规定,无法理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对天价拖车费进行赔偿?赔偿多少?
法理分析
一、车辆保险的赔偿范围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基本上采用了该《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
一般情况下,从事运输的车辆首先要投保交强险,然后再选择商业车险,通常会购买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等商业险。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保险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结合保险原理,保险公司一般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二、拖车费的性质
拖车费是否属于施救费?
什么是施救费?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施救费用指的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按照对条款规定的理解并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情况,以下五种情况产生的费用应该认定为施救费,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当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不借助外力无法正常行驶或脱离险地,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施救的合理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送到修理厂或交警队的合理运输费用。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受雇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结合本案情况,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将车辆拖离危险区域,该笔拖车费应该属于施救费,对此是不存在争议的。
三、如何理解“合理”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拖车费是否合理?合理的标准是什么?
1.拖车费政府有定价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具体什么是合理,没有作出规定,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实践中往往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作出规定。
以本案为例,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甘肃省发改委在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车辆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这份批复还明确规定,拖车按一类至五类车型分别按照280元每次,400元每次,600元每次,850元每次和1000元每次的基价收费,20公里以上每拖行1公里分别按9到20元不等的标准收费。批复中写明该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甘肃省发改委服务价格处表示,现在还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以李师傅为例,拖车全程27.4公里,20公里以内拖车为1000元每次,即使超过20公里的部分每拖行1公里按照20元的最高标准计算,超出部分需收148元钱,总共也就是1148块钱,怎么就要出了2万元的天价呢?这还不算,大货车停在这里,每天还要交200元的停车费,没有商量的余地。
救援价格,有政府规范;救援机构,不能强制指定。这不是哪一省定的制度,实际上早在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就联合下发通知做出了规定,各省按照这份通知,分别规定了自己的收费标准。每公里拖车费用,一般按照车型大小不同,在10到30元不等。
2.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2万元拖车费确实是天价,高出政府定价几十倍,表面看的确不合理。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车主李师傅根本没有别的选择。发生事故后,必须尽快将事故车辆拖离,否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李师傅不可能跟拖车公司讨价还价,也不可能另外找其他的拖车公司,只能听从交警部门的安排。
2万元拖车费有些离谱,但李师傅与拖车公司之间不存在串通,也就是说,李师傅不存在恶意骗取保险公司的故意,他本身也是无辜的。保险公司不应将责任推给李师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可向拖车公司追索多收的费用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尤其是保险合同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投保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车主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李师傅所支付的拖车费。
当然,保险公司对于拖车费的理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金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如果保险公司对救援费的标准事先有明确的说明,那么应该依据合同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有约定没有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那么天价拖车费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
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合同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向拖车公司索要多收的费用。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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