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监管动态 建立保险理赔新对策 公平是关键

建立保险理赔新对策 公平是关键

发布日期: 2013.07.19

导读:随着我国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大大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保险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购买保险也越加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保险纠纷,保险理赔也在增加。近来,为解决理赔难等问题,要建立起让保险公司与保户公平博弈的市场机制。

目前出现的保险理赔难的情况,其实是长期以来我国出于发展金融业的需要,在政策上偏向于支持保险企业,对保户设置了过多约束性条件所造成的。

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交通事故导致脾脏摘除,按理来说,如果这类受伤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但现实情况是,保户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却要看保险公司的“脸色”,碰到好说话的就在法院调解下通融性地赔一点,碰到难说话的就分文不得。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统计,在近3年该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均因为保险公司不接受法院的调解而致使保户得不到任何赔偿。

保户得不到赔偿,据说是因为目前保险业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已经严重滞后,不符合今天的实际情况。这个《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保监会成立后要求继续使用。《比例表》本来是为了让保户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后有理赔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它已经演变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约束保户的手段,只要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确的对应条款,保户是否能得到赔偿就全看保险公司是否有菩萨心肠了。因此,专家发出呼吁,希望有关方面修改这个15年前的“老章程”。

对这个“老章程”进行修订固然很有必要。但是,目前保险理赔出现的这种情况,其实是长期以来我国出于发展金融业的需要,在政策上偏向于支持保险企业,对保户设置了过多约束性条件所造成的。15年前制订的《比例表》,本身就在条款设置上偏向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果决策部门在指导思想上仍然以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为先决条件,那么,即使《比例表》得到了修订,它必然仍会出现对保户限权的诸多条款,部分保户的问题固然可以得到解决,但就整体来说,保户要得到理赔,仍然会面临重重困难。

要让保户得到保险赔偿,让他们的保险物有所值,更需要建立起让保险公司与保户公平博弈的市场机制。也就是说,让保险业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在承认保险公司这种商业本性的同时,赋予保户更多的话语权,让双方具备公平的博弈条件。

具体来说,对于意外事故伤害险,不必以一纸《比例表》来“一统天下”,而是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让保户和保险公司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自行约定赔付标准,包括赔偿的范围和赔偿费率,都可以用市场机制来加以规范。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户的不同需求,开发设计出更多的意外险保险品种。同时,保户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提出的权益要求很高,他必然需要为此支付更多的保费,从而为保险公司开拓出更丰富的利润来源。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怎样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解决保险当中令人头疼的问题,保险监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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