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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意见征求

发布日期: 2013.04.15

导读:保监会在其网站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8日。

该办法曾以送审稿的方式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与2008年3月的送审稿相比,此次公布的《草案》变化较大,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

比如对于投资入股,《草案》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送审稿的规定则为:除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与送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其前五名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

同时,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此外,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三项条件,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对于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草案》新增了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规定,删去了送审稿中成立3年以上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规定。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也新增了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规定,但删去了送审稿中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同时,对于境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草案》将送审稿中应当符合相应(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改为应当符合相应(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对于股权变更,《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之内,就股权变更报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而送审稿中则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总额不足10%的股东,应当在转让意向书或者协议书签署后的10日之内,就股权变更报保监会备案登记。

《草案》还新增规定: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规定报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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