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场大火引发对保险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2.03.27
导读:发生在上海闹市区的大火,又一次为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同时又一次在人们面对死亡和事故时,提醒着保险的重要性。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傍晚截稿前,致电上海多家保险公司询问该次火灾的保险理赔情况。多数保险公司明确表示,相关理赔的前期工作已经展开。针对过火房屋及房屋财产的损失情况,多家保险公司表示,接听投保人报案电话和主动排查的相关工作正在同步进行;对死亡和受伤人员的相关排查工作也已开始进行。
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看,从今日起, 在未来几天内,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大致应该可以明确,并对外公布。
本报记者就此次火灾这一具体案例对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采访时得到的反馈信息是,他们从保险专业的角度来看,相关的理赔工作不会太过复杂,即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人员伤害的,主要是看在死亡和受伤的群众当中,是否有自己的投保人;二是看,受灾房屋中,是否有投保过相关财产损失保险。
对于第二种情况,又具体分为,一是是否有直接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客户;二是,是否有客户投保了房屋综合抵押贷款保险。具体来说,当初,银行同意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的前提是要求借款人把自己所购房产抵押给银行,同时,为了防止购房者不能还款时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不能弥补贷款本息的风险,再要求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由购房者缴费、由银行受益的“保证保险”合同。在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伤残、患重大疾病或经济收入减少而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的损失。银行或者将抵押房产的追偿权和处置权转让给保险人,或者自己处置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贷款本息时再由保险公司补足差额或在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付。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还提醒说,尽管各家公司的条款不完全相同,但是不少保险公司的房屋综合抵押贷款保险,其实往往是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如上述情况所属的“保证保险”范畴,另一种即是“家庭财产保险”。
不过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按照过往经验来看,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受灾住户应该不会太多,但事实上因大火引发的家庭财产损失风险,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来转移的。
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直接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
具体到家庭风险来看,目前,家财险市场上的产品按照保险性质可分为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以及住房贷款保险三种。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则是最直接用于补偿损失的,是以保险业务为核心的产品,满足的是家庭风险转移的需要。该类产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服务劳动,承担家庭风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按销售形式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在诸多的财产保险产品中,火灾保险,或者说是以火灾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为古老的保险种类之一,至今有大量的成立时间超过100年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仍在使用“火灾保险”字样。
作为低费率高保障的险种,对于防范家庭风险、降低财产损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家庭财产安全、防范家庭生活风险的“守护神”。但实际情况,并不那么乐观。由于产品结构单一、保障范围小、费率设计不合理等诸多自身因素的限制,家财险发展不稳定。同时,由于家财险属于分散型业务,与大型集中型风险相比,短期内业务效益不明显,在财产险总量增长的情况下,所占份额十分有限。
本报记者向多家财产保险公司询问,该类险种的投保情况,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表示,这一产品在全公司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造成这种局面有多种因素,一方面,潜在投保人缺乏家财险知识,投保意识薄弱。虽然家庭财产随着收入的增长而迅速增加,但由于缺乏对家庭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动机,造成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远远滞后于医疗、人寿等保险。另一方面,尽管各大保险公司都在传统家财险的基础上,推出了新型产品,但是保险产品的同质现象十分严重,既没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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