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偿付监管措施 保监会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发布日期: 2013.06.14
导读:保监会召开了第22次会议,就2013年第一季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和分类监管结果给出数据及方针。由于保监会强化偿付监管措施,风险较高的C、D保险公司已经不存在。
近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第22次会议,研究讨论了2013年第1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会议决定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2013年1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分类监管结果显示,行业风险状况持续改善,首次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首次实现分类监管评价没有出现风险较高的C、D类公司。
近年来,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持续改善。2013年1季度末,除三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溢额总计为4418亿元,较2012年1季度末增加1775亿元,增幅67%。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预测2013年2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继续维持充足II类水平。
分类监管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高低对其进行分类,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监管行为,分类监管评价综合反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自2008年底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以来,保监会对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持续改善。2013年1季度,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比上季度增加24家。评价结果显示,保险业首次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具体结果如下,A类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类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减少7家;D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一致。
2012年以来,保监会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偿付监管措施,有效促进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改善。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及分类监管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二是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高公司的监测,通过采取预警措施,要求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及时补充资本,确保偿付能力达标;三是继续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加大资本补充机制创新力度;四是积极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保监会通过尝试与实施各种措施,加强偿付监管措施,使得行业风险状况改善很大。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发展极快,消费者在关注保障范围的同时更加关注出险后的理赔服务,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是不可小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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