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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门诊报销提至200元

2015-10-3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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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也进行了调整。

9月15日,记者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有关规定,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60元(含外市户籍人员)。其中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每人90元;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学制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90元。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已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至缴费学制结束。
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也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额度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加。
参保居民在市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1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5%(其中基本药物80%)。
意外伤害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比例。自2016年起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20%。
另外,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医保待遇;自2016年起中小学生(包括在托儿童)的医疗年度改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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